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考生守则(考前提醒)
一、考生应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到达考场参加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入场。
二、考生必须凭学生证或校园卡参加考试,不携带相关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遗失学生证及校园卡的考生,应出具由所在学院(系)开具,辅导员(或班主任、教务员)签名确认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考生应按照监考人员的指引及要求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查验。拒绝出示证件或证明材料者,不能继续参加考试,其答卷当作废处理。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可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具,其它材料和物品一律集中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开卷考试,学生可根据任课教师的规定携带必要的材料和用具。
闭卷考试,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入场,如签名笔、铅笔、橡皮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等纸张材料;禁止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信工具(如手机)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如MP3、MP4、电子记事本等)。
四、考生应在考试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用品;除有特殊原因,考试过程中不准离开考场,需离场者按交卷处理。
五、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睡觉等)
六、若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要求更换,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七、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纸(卡)中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纸(卡)一律无效。
八、所有的考试(含开卷考试),考生都必须独立答题,否则,视情节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九、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答题时字迹要清楚,不得在答题纸(卡)上乱写、乱画或填涂特殊标记。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或者答题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纸(卡)一律无效。
十、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纸(卡)等考试材料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折叠好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清查,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故意拖延交卷或利用交卷空隙交谈。
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上交所有考试材料,不准携带试卷、答题纸(卡)离开考场。
考生交卷后要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不准再返回考场补写姓名或其它文字。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转自教务部)
二、考生必须凭学生证或校园卡参加考试,不携带相关证件者,不能参加考试。遗失学生证及校园卡的考生,应出具由所在学院(系)开具,辅导员(或班主任、教务员)签名确认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考生应按照监考人员的指引及要求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查验。拒绝出示证件或证明材料者,不能继续参加考试,其答卷当作废处理。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可携带规定的考试用具,其它材料和物品一律集中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开卷考试,学生可根据任课教师的规定携带必要的材料和用具。
闭卷考试,学生只能携带必要的考试用具入场,如签名笔、铅笔、橡皮等;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等纸张材料;禁止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信工具(如手机)和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如MP3、MP4、电子记事本等)。
四、考生应在考试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考试过程中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用品;除有特殊原因,考试过程中不准离开考场,需离场者按交卷处理。
五、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睡觉等)
六、若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考生应及时举手示意,要求更换,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题意。
七、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纸(卡)中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纸(卡)一律无效。
八、所有的考试(含开卷考试),考生都必须独立答题,否则,视情节按违纪或作弊处理。
九、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答题时字迹要清楚,不得在答题纸(卡)上乱写、乱画或填涂特殊标记。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或者答题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纸(卡)一律无效。
十、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纸(卡)等考试材料按照监考人员的要求折叠好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取、清查,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故意拖延交卷或利用交卷空隙交谈。
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上交所有考试材料,不准携带试卷、答题纸(卡)离开考场。
考生交卷后要立即远离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话,不准再返回考场补写姓名或其它文字。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转自教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