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课外活动,是指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生团体或个人举办的各种活动和集会(包括涉外活动、邀请讲座及报告、各种竞赛和其它在校内、校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
第三条 学生举办课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生课外活动应严格限制在非教学时间进行;对于在教学场所及附近举办的课外活动要严格限制。
第五条 学生课外活动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校级学生团体举办的课外活动主管部门为校团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院(系)级学生团体、个人举办的课外活动主管部门为院(系)学生工作部门。
第六条 学校积极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课外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
(一)保卫处是学生课外活动安全事务指导的指导部门。举办大型的或在校外举行的学生课外活动,组织者须在向主管部门提出活动举办审批前,获得保卫处提供的业务指导意见。
(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生课外活动涉外事务指导服务的指导部门。邀请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来校参加活动,或参加领事馆主办的活动,或参加境外的活动,组织者须在向主管部门提出活动审批前,获得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供的业务指导意见。
(三)社会科学处是学生课外活动哲学社会科学事务指导服务的指导部门。涉及哲学社会科学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组织者须在向主管部门提出活动审批前,获得社会科学处提供的业务指导意见。
(四)统战部是学生课外活动宗教民族事务指导服务的指导部门。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组织者须在向主管部门提出活动审批前,获得统战部提供的业务指导意见。
第七条 举办学生课外活动,组织者须在组织活动之日起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举行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组织者;
(二)举行活动的时间、地点及参加活动的人员范围;
(三)拟邀请校外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活动安全保障方案;
(五)有关学生团体的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筹办活动,并凭《中山大学学生组织课外活动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部门应在收到学生团体或个人举办活动申请后一周内提供业务指导意见或做出有关审批批复。
第九条 经过审批同意举办的学生课外活动,组织者方可进行活动宣传、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办理场地借用。
第十条 学生课外活动的组织者、有关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对活动和集会的内容、秩序、安全及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举办活动的,主管部门有权视违规具体情况,给予如下相应处理:
(一)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二)对活动举办者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26日起实施。